- ·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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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理论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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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民法典》第252 条专门“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可获得赔偿的利益损失必须是“可得预期的”,而“可得预期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民法典》第252 条专门“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可获得赔偿的利益损失必须是“可得预期的”,而“可得预期的”的判断标准为事物的通常进程和特殊情事。
(二)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体系中,“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一般均会得到支持,且两者不可兼得。
1.英国法
在英国,首先出现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相关判例,最具代表性的是1854 年海德利诉巴克森代尔案(Hardley ,156 Eng.145,1854),英国法院对这一判例进行了专门论述,认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使受损害方获得合同如约履行时应当得到的利益[5]。同时,英国法院对一般损失和特殊损失进行了区分,一般损失就是指因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特殊损失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认定的金钱损失,如费用、收入、利润的损失。英国相关的成文法如1893 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对英国损害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规定。
英国法律在违约和侵权上都是“复原”大原则,且一般用金钱做出计算,即“尽量用金钱来令受害方回到一个合约被履行的地位”。受到保护的合约利益主要包括三大类:返还性利益、预期利益、依赖利益,且预期利益和依赖利益一般不可兼得,首先应该是预期利益,只有当受害者很难证明预期利益或者有关合约是没有利润的情况下,才可索赔依赖利益。
2.美国法
美国同样采用完全赔偿原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703 条、第 2—706 条、第 2—708 条、第 2—711 条、第2—713 条、第2—715 条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作出了具体规定。美国法中有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附带损失,也有金钱上的损失与非金钱上的损失之分。同时,美国法认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单凭推测或者理论上的损失并不能得到支持。
“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系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立的重要标准,即违约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应当和能够见到该种损失的发生,这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1 条有详细规定。但是这并不是代表受损结果与违约行为不需要任何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约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可预见性标准则是对违约人赔偿范围的一种限制。
三、国外相关理论研究对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理论研究意义
1.有利于弥补当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理论研究
当前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问题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而损害赔偿的计算是整个货损赔偿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一个问题,特别是2015 年7 月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并发布了八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完善海上货损赔偿规则 有效规范国际航运秩序——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对完善货损赔偿额的计算规则的研究需求就更为明确。
2.有利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的学术研究发展
对当前国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规则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列举,了解当前相关问题研究现状,对今后相关问题研究及延伸领域学术发展、理论研究产生积极影响。
3.有利于对违约损害赔偿基本理论问题更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当发生货物损害的情形下,违约方就必须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本来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了争议。通过此问题的研究,能够对违约损害赔偿基本理论问题有更深刻和全面的认识。
(二)司法实践意义
1.有利于规范和统一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当发生货物损害时,虽然《海商法》中已经有了相应规定,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赔偿额的计算等问题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诉至法院后,法院也经常给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就导致了司法判决的不统一,通过此问题的研究,能够将这一司法实践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2.有利于加强规则指引,规范国际航运秩序
文章来源:《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网址: http://www.cxcyllyjysj.cn/qikandaodu/2021/0523/1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