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 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 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 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 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 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 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 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 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我国环境犯罪理论研究(2)

来源: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经过10 多年的不断探索,有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在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如《环境犯罪新论》一文认为,根据环境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按环境因素

经过10 多年的不断探索,有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在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如《环境犯罪新论》一文认为,根据环境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和犯罪手段的特征,可将我国的环境犯罪分为4 类8 种:第1 类,危害大气类,即危害大气罪1 种;第2 类,危害水体类,分2 种,即污染海洋罪和污染内水罪;第3 类,危害土地类,分2 种,即污染土壤罪和破坏土地罪;第4 类,危害野生动物、植物类,分3 种,即破坏森林罪、破坏草原罪和破坏珍稀濒危动物罪③参见付立忠:《环境犯罪新论》,《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5 年第2 期。;《我国环境犯罪初步研究》一文指出,研究我国环境犯罪应遵循2 条基本原则:一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从我国实际出发相结合的原则④参见刘仁文:《我国环境犯罪初步研究》,《法学研究》1994 年第3 期。;《试论危害环境罪的构成及其具体罪名》一文在介绍了危害环境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遵循刑法确定罪名的一般原则,认为我国危害环境罪罪章至少应该包含污染大气罪、污染水体(内陆水)罪、污染海洋罪、排放环境噪声罪、污染土壤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罪、非法砍伐野生植物罪、破坏草原罪、破坏矿产资源罪、破坏水产资源罪、破坏名胜古迹特定景观罪等12 个具体罪名。①参见陈明华、周冕:《试论危害环境罪的构成及其具体罪名》,《政法论坛》1993 年第4 期。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有关环境犯罪理论研究的重心在于环境犯罪立法论——“我国的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从体系上看,是比较全面的,但由于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的一些原因,究其实效,恐怕难尽人意。此外,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更是滞后,以致相应的民事、行政手段缺乏最后的刑罚支持,而许多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也被做了低格处置,罚不当为。”②林晓东:《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法学论坛》1996 年第4 期。鉴于1979年《刑法》在环境犯罪规定上语焉不详、难成体系的现实,多数学者把关注点都集中在了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之上,“环境刑法”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学者付立忠在这一理论问题上贡献较大,他不仅撰文指出环境刑法的概念③参见付立忠、储槐植:《初论“环境刑法”》,《当代法学》1994 年第2 期。、当时世界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特色及发展趋势、环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草案④参见付立忠:《环境刑事立法之我见》,《政法论坛》1995 年第5 期。,还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所可能遇到的难题(如立法模式、环境犯罪的界定、配套讼诉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详尽的阐述。⑤参见付立忠:《再论“环境刑法”》,《当代法学》1995 年第4 期。也有学者从宏观上指出了当时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立法问题。⑥参见王灿发:《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函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1996 年第1 期。而关于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问题,总体的立法目标在于实现“刑事责任与处置结构合理化”“非刑罚化与处置功能健全化”和“遏止犯罪与处置成本有效化”。⑦参见付立忠:《论环境犯罪的处置》,《现代法学》1995 年第3 期。也有学者以“环境犯罪的刑事抗制”为题,根据是否属于刑罚措施为标准,把环境犯罪刑事抗制分为普通抗制与特殊抗制——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刑罚措施为普通抗制,而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非刑罚措施称作特殊抗制。在惩治环境犯罪的过程中,只有把普通抗制和特殊抗制结合起来运用,把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制裁和对被污染破坏的环境进行及时恢复整治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环境法制的建设。⑧参见柳文彬:《环境犯罪刑事抗制论》,《政法论丛》1996 年第4 期。此外,还有多位学者对其他国家治理环境犯罪的先进经验进行了介绍⑨参见[ 德]E· 撒姆松:《德国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和问题》,李建明译,《外国法评议》1994 年第4 期;刘仁文:《国外的环境犯罪与立法》,《外国法评议》1995 年第1 期。,这对当时我国环境刑法的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参考作用。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初期,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刚刚颁行,限于当时社会的发展现实、法制水平和立法技术,环境犯罪对社会持续发展的危害性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针对此类犯罪的刑事立法显得较为粗糙,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基本局限在对法条的解释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不断发展,环境犯罪严重的法益侵害性逐渐显现,需要法律对这一问题作出直接回应,尤其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更是首当其冲要承担起该项重任。但限于自身规定的不足,1979 年《刑法》和相关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犯罪时显得无所适从。鉴于社会发展需求和立法落后之间的矛盾,多数学者把研究的重心放在刑法典的完善之上,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国外刑法中优秀的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也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这对现行1997 年刑法的制定、颁行和实施提供了帮助。

文章来源:《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网址: http://www.cxcyllyjysj.cn/qikandaodu/2021/0523/1338.html



上一篇:矿产资源领域深部矿产地质勘查理论及对策分析
下一篇:创新创业教育优化大学生就业质量的策略研究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投稿 |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编辑部|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版面费 |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论文发表 |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