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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理论研究(6)

来源: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2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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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该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和规范表述作了较大修改,但大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一些困扰刑事立

应该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和规范表述作了较大修改,但大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改变,一些困扰刑事立法者、司法者和理论研究者的难题依旧存在。随着研究程度的逐渐深入,对环境犯罪中的“老问题”,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如,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确定的证据收集到何种程度即可认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标准”④焦艳鹏:《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以“2013 年第15 号司法解释”的适用为切入点》,《法学》2014 年第8 期。。对此,有学者认为,明确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一种混合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分层证明,它属于法证据学的概念范畴,需要精细的法证据学和诉讼程序的规范指引;需要法官居中进行自由心证裁量并做出裁决;需要在污染环境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找寻相关的证明对象和范围;需要注重证明的立体化背景和技术工具的综合应用与整体判断。它的证明度要求为确定性或者相对确定性,结果要求为证实结果与证伪结果。最终,在污染环境犯罪技术治理的背景下,要求对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进行扩展。⑤参见杨继文:《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政治与法律》2017 年第12 期。也有观点认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较为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地运用不同的证明方法。传统的逻辑推理方法和经验法则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基础事实的证明中是基础性的证明方法。有些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则还需要适当运用推定方法,如疫学证明法和间接反证法。⑥参见唐双娥:《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之综合运用》,《法学论坛》2012 年第5 期。还有学者在对日本污染环境类犯罪中因果关系证明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介绍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现行污染评价标准和刑事诉讼模式下,必须强调科学归纳和疫学证明的重要性;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部分,可以采纳“推定五规则”,但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不宜照搬《公害罪法》第5 条的规定;在间接反证法部分,可以考虑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污染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后,逐步将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扩展到其他的行政刑法领域(如医事刑法)中,认定检验判断过程的可操作性和判断结论的可接受性。①参见李冠煜:《日本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及其借鉴》,《政治与法律》2014 年第2 期。又如能否在污染环境类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刑事犯特征和刑罚功能特征决定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不宜大范围适用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对自然环境主体价值的重视和对刑法目的实现的促进作用则决定了在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仍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根据环境犯罪认定之动态模式和静态模式的特点,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的罪刑条件应为污染环境犯罪,刑罚条件应为可能判处定罪免刑或者定罪轻刑的环境犯罪。②参见侯艳芳:《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新论》,《法学论坛》2015 年第5 期。

除了上述引起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还有许多学者另辟蹊径,对环境犯罪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如《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一文就对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犯罪形态、罪过形式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③参见陈洪兵:《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政治与法律》2015 年第7 期。;《论在环境犯罪防控中引入特殊侦查》一文认为环境犯罪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新晋的犯罪类型正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环境犯罪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安全具有极大的威胁,国家必须动用全新、特殊的手段强化对此类犯罪的防控和打击。特殊侦查以区别于传统侦查的隐密、高效、强制的特性使其成为遏制环境犯罪的重要之选,特殊侦查制度的构建也是促进刑事司法,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步的重要举措④参见赵星:《论在环境犯罪防控中引入特殊侦查》,《法学论坛》2012 年第5 期。;《时效制度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漏洞与弥补》一文指出,污染型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危害后果往往迟滞出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在污染型环境犯罪适用中存在计算方法不科学和时效期限过短等问题。建议通过修改时效计算方法、延长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效期限、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途径进行完善⑤参见蒋兰香:《时效制度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漏洞与弥补》,《法学论坛》2012 年第5 期。;《环境刑法立法的西方经验与中国借鉴》一文认为,人类历史上的三次工业革命深刻影响了环境刑法的立法发展,现代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治理能力得以提高,形成了核心刑法化、法益独立化、预防化等重要特征。中国在短期内跨越了三次工业革命,但因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滞后及对环境法益理解的浅显,造成环境刑法立法治理能力较弱,难以满足转型深化期抵御环境风险的需要。对此,在保护环境、构建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积极借鉴西方环境刑法的立法经验,重构环境安全刑法的体系。⑥参见钱小平:《环境刑法立法的西方经验与中国借鉴》,《政治与法律》2014 年第3 期。

文章来源:《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网址: http://www.cxcyllyjysj.cn/qikandaodu/2021/0523/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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